摘錄《山東省供熱管理辦法》部分條款
第十五條 居住建筑和公眾建筑的建設單位,應當依法承擔供熱系統保修期內的維修、調試等保修責任。
供熱系統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兩個采暖期;保修責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,供熱系統的保修期不受兩個采暖期 的限制。
供熱系統的保修期,自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。
第二十八條 任何用熱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:
( 一 ) 在室內供熱設施上安裝放水閥、排氣閥、換熱裝置等;
( 二 ) 未經供熱企業同意,擅自改動供熱管道、增設散熱器或者改變用熱性質;
( 三 ) 在供熱管道上安裝管道泵等改變供熱運行方式;
( 四 ) 其他妨礙供熱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。
第二十九條 供熱設施的更新、改造、維修和養護,由產權人負責。
用戶可以委托供熱企業對其所有的供熱設施進行更新、改造、維修和養護。